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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服务性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 2014/5/3 18:15:14 | 浏览次数:2262

 

其他服务性扶持政策

第三十九条  鼓励区内外有识之士深度发掘我区历史文化、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用新的理念去开发经营文化旅游项目,承认其无形资产,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批准立项,允许其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参与收益分配。分配的比例由知识产权所有人与投资方自行商定。

第四十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民营100强及行业200强等大企业大集团和行业协会组织到我区设立总部、地区总部、职能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或者将上述机构注册在我区的,根据其对地方税收贡献大小在土地、财税、行政收费等方面给予相应优惠政策,具体优惠幅度视项目情况一事一议。

第四十一条  来宁投资经商2年以上(截止日期按20111231日计算),经评估确认,近2年各种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或近2年每年缴纳各种税金25万元以上(从办理注册手续截止之日算起)的人员和近3年各种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或近3年每年缴纳各种税金15万元以上(从办理注册手续截止之日算起)的人员,其子女在就业、入托、就学等方面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四十二条  对世界500强、国内500强,行业200强和民营1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或投资额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符合我区产业政策、环保规定的项目,按照自治区招商引资联席会议制度中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部门可以对在我区投资超过5亿元的投资商给予交通出行方面的优惠待遇;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根据投资商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大小,给予投资商一定的荣誉。

第四十四条   宁夏广电总台、新闻网等主流媒体在开辟专栏刊登招商引资政策、本地企业、产品信息时应当给予优惠。

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认为相关单位收费有疑问的,可向自治区外商投诉中心(设在自治区招商局)投诉,对相关单位的投诉及查处结果列入年度招商引资考核内容。

第六章 附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经享受定期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收的企业,可以按原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执行到期。本规定实施后,尚未办理完毕的优惠事项,按照本政策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政策自201281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宁政发[200893号)同时废止。